律师解读《莫离》署名争议:过审初稿不代表拥有联合编剧署名权 -

来源:   发布时间:2026-06-10 14:00:10   浏览次数:29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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搜狐娱乐讯(麦冬/文)6月10日,作家、编剧蒙淇淇在社交平台集中发文发声,引发电视剧《莫离》编剧署名争议热搜。蒙淇淇直指剧组在临开机阶段全盘替换其编剧团队,且自身团队创作成果遭遇署名压缩、待遇不符的问题,同时指控主演白鹿利用演员话语权干预剧组人事与创作决策,相关争议话题迅速全网发酵。

据蒙淇淇介绍,其带领团队耗时一整年独立完成《莫离》完整剧本初稿,该版剧本是剧集顺利通过平台S级审核、敲定导演林玉芬、锁定女主阵容、完成项目立项引资的核心基础底稿。按照双方前期合作约定,蒙淇淇团队可获得联合编剧身份,并享有片头正规署名,署名顺位依照创作贡献度核定。但剧集正式上线后,其团队并未获得片头署名,仅在片尾不起眼位置小字标注“初稿团队”。

蒙淇淇表示,最终成片完整保留了其团队搭建的人物人设、故事主线与整体叙事框架,剧组仅以“初稿团队”对其创作成果进行定义,属于不合理、贬低式署名,严重否定团队全年实质性创作劳动,涉嫌侵犯合法署名权益。

针对本次舆论争议,该剧制片人于正公开作出官方回应并晒出相关聊天记录予以佐证。于正表示,更换编剧团队完全是专业创作层面的综合决策,并非人为干预所致。蒙淇淇团队交付的初稿在剧情架构、落地实操性上未能达到S级剧集实拍标准,无法支撑剧集正式拍摄,因此平台、制片方、导演多方共同商议后决定弃用原有初稿、更换全新编剧团队。

同时,于正直接否认了白鹿干预剧组工作的相关指控,称白鹿全程尊重剧组与导演创作决策,从未参与编剧人选调整、剧本修改及署名安排等相关工作,不存在施压剧组更换团队的行为。

影视行业编剧署名纠纷屡见不鲜,针对《莫离》本次典型争议,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从《著作权法》及司法实践角度,对编剧署名权边界作出系统性专业解读。

王国华律师指出,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想要取得合法联合编剧署名资格、被认定为合作作者,必须同时满足两大法定核心要件,分别是各方存在共同创作的合意,以及创作者对最终成品作出实质性、具有独创性的智力贡献。仅单纯提供创意想法、素材资料、口头修改建议,或是进行简单文字编辑、机械整理统稿等浅层工作,均不构成法定实质性创作贡献,无法取得联合编剧署名资格。

律师特别强调,剧本作为项目立项、平台过审依据,仅能证明其具备前期使用价值,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创作者拥有联合编剧署名权,完成S级审核初稿的团队,并不天然享有联合编剧署名资格。

在司法实践中,法院判定创作实质性贡献的核心依据,是创作者是否产出最终成片可落地的独创性表达。若创作或修改内容涉及人物性格、人物关系、全剧故事基调、核心剧情走向等根本性内容,足以支撑剧本拍摄落地,即可认定为有效创作性劳动,符合联合署名标准;反之,无核心内容改动的浅层调整与建议,均不被纳入实质性创作贡献范畴。

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合同仅模糊约定“按贡献署名”的情况,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裁判依据。在双方无细化署名标准、无明确署名形式及顺位约定的前提下,法院一般会结合各方实际创作劳动投入、作品呈现效果、行业惯例等多重维度,综合判定最终署名方式与署名顺序。

结合本次纠纷,律师也提醒影视行业创作者,前期合作务必在合同中细化署名权属、署名位置、署名顺位等具体条款,同时全程留存原始创作手稿、多版本修改记录、工作沟通凭证等完整证据链,明确自身创作贡献边界,最大程度规避署名权纠纷与著作权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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